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2财保19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4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凯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环山路3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254HPO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事项如下:依法冻结青川县建峰乡人民政府(青川县建峰乡碾子村村委会)涉案路段(建峰乡青峰社区至***)的应付被申请人的工程款中的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H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青川县建峰乡人民政府应付被申请人四川凯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60000元工程款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