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凯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22民初122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2年2月19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凌,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凯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2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2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6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南充华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凯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南充华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8)川0822民初1222号
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川0822民初1222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刘强
审判员殷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