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22民初1224号之一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生于2009年4月14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2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凌,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凯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地址: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2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26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地址: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6日,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南充华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四川凯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南充华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刘强
审判员殷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