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顺捷钢模租赁站、四川九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978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顺捷钢模租赁站,经营场所:石洞镇岳坡山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22GAH7A。
经营者:毛启兵。
担保人:肖开丽,女,汉族,1979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九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1栋6层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XHRR8D。
法定代表人:罗汝林。
被申请人:四川九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1号兰尊大酒店步行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3540W0T。
法定代表人:王昭。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顺捷钢模租赁站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九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九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肖开丽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房屋(产权证号:川2019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5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九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本案担保财产:担保人肖开丽名下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房屋(产权证号:川2019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5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熊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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