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万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岐山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5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蔡毅玫,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保林,系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浩鹏,系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省岐山县水利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清哲,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岐山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陕0525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省岐山县水利局的银行账户存款1024581元,其中缴纳执行费12521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5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海杰
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