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万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万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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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万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蔡毅玫,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澄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澄劳人仲案字(2021)第29号裁决书。案件受理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万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裁决书,已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案号为:(2021)陕0525民初1846号】。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陕西万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澄劳人仲案字(2021)第29号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澄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澄劳人仲案字(2021)第29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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