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铁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铁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9民初3397号
原告:***,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
被告:内蒙古铁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中段西侧园林路东(原消防队院南侧)。
法定代表人:尹志国,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铁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国文
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洪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