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386号
申请人:***,男,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夏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327458N。
法定代表人:许海民。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5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