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德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470号
申请人: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夏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327458N。
法定代表人:许海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尹可人,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德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28号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4号楼(4)1单元1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8MAAJMRGN6C。
法定代表人:张敖。
申请人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创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德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84.8万元,申请人启创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启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德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4760元,由启创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大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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