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富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011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祖浩,男,系原告配偶。
被告:富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009弄9号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叶声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海民,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夏芳村。
法定代表人:许海民。
原告***与被告富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许海民、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无法直接或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归鸿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归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