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民终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327458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芳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一审被告:***,男,1996年5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上诉人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庭前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12.50元,减半收取456.25元,由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   红   成 审判员 努尔曼**·*** 审判员 图尔**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戴   袁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