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31号
原告: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华路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65JH01。
法定代表人:王保东,总经理。
被告:山东笃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B25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34552163P。
法定代表人:谢英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笃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笃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笃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笃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62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