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1334号
申请人: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华路17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65JH01。
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19号市政协大院内东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荆孜莹,执行董事兼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8748948P。
被申请人:淄博首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苗浩,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首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7991.76元、淄博首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926.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7991.76元、淄博首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926.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常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