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6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王保东。
被执行人:***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聂华根。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
人***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
022年0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森置业有限公司在21
00011664205000014429,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森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
信用社联合社2100011664205000014429,0账户内存款人民
币738296.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振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启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
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
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
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孙振江联系电话: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