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6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电话:151××******。
法定代表人:王保东。
被执行人:***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聂华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森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
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森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
用社联合社210001166420500001442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
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振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韩 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
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联系人:孙振江联系电话: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