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9859号之一
原告:淄博天府置业有限公司潘南东路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10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华路17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生,住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前七村2组54号,系公司员工。
原告淄博天府置业有限公司潘南东路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淄博天府置业有限公司潘南东路分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天府置业有限公司潘南东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天府置业有限公司潘南东路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4元,减半收取计62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天府置业有限公司潘南东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