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6民初1766号之一
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65747707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升,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汇金大厦2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65JH01。
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2676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共计4546元,由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