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世茂鲁坤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3财保1097号 申请人: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华路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65JH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世茂鲁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房镇镇盛湖路中段天乙村沿街商业三区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QFANT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2023年5月3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世茂鲁坤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