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1081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君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双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君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5月12日变更前为南京君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汇众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丰润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上马办事处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华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西韩岭。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君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君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汇众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丰润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华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晋1081民初1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汇众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丰润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华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2096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