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0222执876号
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开封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22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开封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开封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支付执行费7887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通许县支行
账户名称:通许县人民法院
账号:95×××24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人:赵丹联系电话:0371-24935572
本院地址:河南省通许县咸平大道邮编:4754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