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2民初23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外大北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67866266。
法定代表人:郭太林,任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开封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解放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0921084210。
法定代表人:李方。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封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豫0222民初2355号民事裁定,2020年8月13日对被申请人开封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7×××77)257800元的冻结。因该案件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开封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7×××7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翟国强
人民陪审员 景富仙
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