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执恢1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67866266,住开封市宋门外大北后街79号。
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1民初2888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9月27日冻结了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13账户的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13账户内的存款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仁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周 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