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03民初1829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外大北后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678662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辰(开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请求撤回对被告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关苘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