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702民初1432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玉林市玉州区人,居民,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壮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居民,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方洞镇中心街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691297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兴桂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MA5L1RH96J)

法定代表人简齐,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钦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及律师费总共1250000元,原告**于二0二0年八月五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6元,减半收取73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83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