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高洪亮、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1732号
原告:高洪亮,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69129705。
住所:泸县方洞镇中心街92号。
法定代表人:郭彬。
原告高洪亮与被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洪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高洪亮承担。
审判员  郭启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佳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