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张占魁、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330号 申请人张占魁与被申请人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718.23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张占魁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53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718.23元。2023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1637110051503060-1账户内存款以95718.23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95718.23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53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5718.23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330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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