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205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9195.01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30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195.01元。2023年6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泸县支行51001637110051503060_1账户内的存款以139195.01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39195.01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30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195.01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205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