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黄流水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6民初3559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建(特别授权),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43-3号内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思绩、乐淳(特别授权),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主张赔偿责任为由,申请向法院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楼竟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