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闲林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99号
原告:***,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告: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43-3号内22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国。
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闲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富中路2号。
责任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