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782行审203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鲍建平。
委托代理人金榜、骆劲东。
被执行人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志国。
原义乌市农业林业局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义林罚书字〔2018〕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8年9月30日,被执行人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从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中标“义乌市大陈镇湖山村北侧滑坡应急排险工程”。因工程现场挖机无法直接驶入,2018年10月中旬,被执行人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挖机对义乌市大陈镇湖山村“小湾”山和浦江县溪东村“联庆”山部分林地实施挖掘,修建施工道路。经湖北省国土测绘院鉴定,被执行人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481.4平方米。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较轻一档的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柒仟零叁拾伍元整(¥:87035元)。原义乌市农业林业局于2018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已于2018年12月29日缴纳了全部罚款,但又不完全履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共义乌市委、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义委发〔2019〕6号),原义乌市农业林业局已于2019年1月18日被撤销,其林业管理有关职能由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受。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义乌市农业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义乌市农业林业局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义林罚书字〔2018〕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洵敬
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
人民陪审员  朱国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金贤俐
代书 记员  郑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