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3民初84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43-3号内22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静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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