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永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海南永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7民初5502号 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告海南永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方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永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同年5月12日进行证据交换,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之间,原、被告签订维保授权合同94份,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以“永大授权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保养合同并实施维保作业,授权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则应向原告支付授权报酬金245,160元,支付方式为半年支付一次。据此,被告最迟应于2013年6月10日前付清全部授权报酬金,但被告仅支付了76,903.60元,至今尚欠168,256.40元未付。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保授权报酬金168,256.4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8,256.4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为了便于计算,原告将诉讼请求2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变更为自2014年1月1日起算,其余不变。被告海南永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双方除了本案所涉合同还有其他交易,希望双方进行对账。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维保授权合同94份等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94份维保授权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之间,原、被告签订维保授权合同94份,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以“永大授权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保养合同并实施维保作业,授权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授权报酬金共计245,160元,支付方式为半年支付一次,其中双方于2012年12月24日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半年支付一次(50%报酬金),应于每半年第五个月的10日前支付。94份合同均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就本案合同关系,被告已付款为76,903.6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维保授权合同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被告对维保授权合同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授权被告以“永大授权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保养合同并实施维保作业,授权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授权报酬金共计245,160元,支付方式为半年支付一次。故被告最迟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有合同款项。被告已付76,903.60元,尚欠168,256.40元理应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报酬金168,256.4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永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维保授权报酬金168,256.40元;二、被告海南永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8,256.4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6元,减半收取1,928元,由被告海南永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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