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8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A(栋)****。
法定代表人:马恩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钦春,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虹彬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div>
法定代表人:刘礼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钦春,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增水,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廷,绵阳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虹彬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增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虹彬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 欢
审 判 员 郭 伟
审 判 员 吉家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邱 婷
书 记 员 黄梦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