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彬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虹彬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8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A(栋)****。

法定代表人:马恩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钦春,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虹彬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div>

法定代表人:刘礼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钦春,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增水,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廷,绵阳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虹彬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增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虹彬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 欢

审 判 员  郭 伟

审 判 员  吉家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邱 婷

书 记 员  黄梦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