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5483号
原告: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059141959R,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上***村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虹彬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5353XR,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9层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虹彬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5元(原告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3633元,退还原告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3608元)。
审判员 周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