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19-2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在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荆门市泉口路10号的“飞扬新安里”1#楼一单元202号房屋的房产证,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1)荆民再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