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285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罗香路174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朦朦,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栋2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包珺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