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鄂0804民初1036-1号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门市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民初1036-1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栋2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荆门市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深圳大道**(荆门天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门市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韩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明月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