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民初1036-1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栋2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荆门市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深圳大道**(荆门天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门市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韩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明月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