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博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民终1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城市正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博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08号信华商务中心2#楼写字楼1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3762771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死者***之妻),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死者***之子),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死者***之女),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博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1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1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博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4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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