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6民初793号
原告:*小兵,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启全,身份信息不详,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身份信息不祥,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柏树村23-2-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96108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小兵与被告***、***、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小兵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作出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熊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