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涪陵区进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长寿区民家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133号
原告:涪陵区进腾建筑设备租赁站,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沙溪社区****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60B41Y3C。
经营者:黄佳佳,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住重庆市涪陵区div>
委托代理人:梁雯,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民家劳务有限公司,所在,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园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396489578。
法定代表人:赵义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柏树村**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96108G。
法定代表人:陈昌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涪陵区进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长寿区民家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涪陵区进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涪陵区进腾建筑设备租赁站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涪陵区进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涪陵区进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韩世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 野
书 记 员 彭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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