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9142号
原告: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沙龙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682504284。
法定代表人:蔡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振平,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渝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柏树村信用代码91500106663596108G。
法定代表人:陈昌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锋、谭飞,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国 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英龙
书记员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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