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特6号
申请人: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柏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96108G。
法定代表人:陈昌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秋语,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成,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银厂村周家堡组。
申请人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奥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渝奥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涪劳人仲案字〔2020〕第746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该仲裁认定***的月平均工资为6814元错误。***为杂工,上班十天左右就受伤,故应以其同岗位的试用期工资3000元/月计算。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到渝奥公司承建的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龙桥村“农村移民安置区精准帮扶工程项目”工地工作。2019年1月16日,***在该工程工地上班期间进行安装作业时受伤,伤后被送往涪陵郭昌毕骨伤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第1、2趾毁损伤;左足第3趾皮肤撕脱伤。***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2019年10月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沙坪坝人社伤险认字〔2019〕1792号认定***受伤为工伤。2020年9月1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沙坪坝劳初鉴字[2020]801号鉴定***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0年9月20日,***向渝奥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渝奥公司收悉。另查明,***受伤后一直未回到渝奥公司处上班。2020年10月23日,***以渝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涪陵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渝奥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9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284元、停工留薪期待遇54000元、鉴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和交通费2000元。2020年12月3日,涪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涪劳人仲案字(2020)第746号裁决:一、由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32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26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04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鉴定费400元和交通费300元,共计171170元,此款项于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完毕。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本案,关于***的本人月工资标准,系事实认定问题,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六项情形之一,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且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双方均未举示证据证明***的本人工资,仲裁按照***受伤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14元/月计算其本人工资,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重庆市动闪健身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川
审 判 员 李勇
审 判 员 蔡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敏
书 记 员 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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