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965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柏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96108G。
法定代表人:陈昌容,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璐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鹤鸣
书 记 员  蒋灵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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