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6民初211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09月24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重庆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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