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09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银佳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89993171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华兴路**。
法定代表人:姚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白银派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73963663X7,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科院高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克鹏,该公司执行董事。0931-4811293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银佳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白银派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银佳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银派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白银派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春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