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民终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铁岭市铁岭县杰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育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现住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是指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本案中,***起诉要求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风险金,该风险金并不是用人单位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范畴,因此本案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有关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纠纷,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范围,原审法院确定劳动争议案由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向铁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该委员会作出了《铁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仲字[2022]100号},理由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应当对该理由进行审查,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据双方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进行审理。原审法院确定案由为劳动争议,审理中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而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74元(***预交),退回给***。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彦铭君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