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执66号 申请执行人: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大杨路10-2-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育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边路明,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调兵山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煤建设公司”)、辽宁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铁煤建设公司名下的建设宾馆、该公司在康平县自然资源局的到期债权、铁煤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因双方于2023年5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2执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舒煜 审判员  应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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