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执66号
申请执行人: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大杨路10-2-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育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边路明,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调兵山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煤建设公司”)、辽宁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铁煤建设公司名下的建设宾馆、该公司在康平县自然资源局的到期债权、铁煤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因双方于2023年5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2执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舒煜
审判员 应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