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中寅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81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调兵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铁法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申请执行人调兵山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法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调兵山市某有限公司依据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1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人调兵山市某有限公司持有的铁法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被本院(2022)辽1281执64号、(2022)辽1281执66号、(2022)辽1281执71号、(2022)辽1281执73号、(2022)辽1281执75号案查封,经申请人调兵山市某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可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281执3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