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01民初671号之二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1,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煤业”)、被告***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鉴定费30834.13元,由被告某某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76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8823.5元,退还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823.5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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