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现代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9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育才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3419412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现代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10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239794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因与新疆现代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901民初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煤业公司上诉称,2017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的工程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即双方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沙湾县人民法院,故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沙湾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国际建筑公司起诉涉及的第九师170团万头牛羊繁育基地建设项目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是第九师170团万头牛羊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的一项专业分包工程,是与整体工程无法分割的一部分,该第九师170团万头牛羊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的工程所在地位于第九师170团,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工程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如前所述,双方的约定管辖也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一审法院对该案件亦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煤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